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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及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3日  点击次数: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学位﹝2012﹞17号)、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济南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济大校字﹝2015﹞22号)文件精神,为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导师岗位意识,促进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新增硕士生导师和硕士生招生资格审核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守《济南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要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并至少承担一门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

第三条 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在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无副导师经历者须有研究生指导经验丰富的导师(至少完整培养出一届硕士研究生)承担协助其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并出具书面承诺书。

第四条 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科研水平,申请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一般应具有不低于所指导研究生拟申请学位的相应学位,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

第二章 新增硕士生导师和硕士生招生资格审核的基本学术水平要求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近5年来的科研成绩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主持国家级基金类项目,或主持省部级基金类项目并有2篇被SSCI、CSSCI收录或新华文摘转载的论文,或发表被SCI、EI收录期刊论文3篇,或发表被SSCI、CSS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期刊论文3篇,或出版专著1部(首位),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研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首位)。论文的有效性判据是通讯作者,未标注通讯作者的情况判据是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第三章 新增硕士生导师和硕士生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第七条 按照学校通知的要求,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人通过我校“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系统”维护本人基本信息后,提交生成《济南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第八条 申请人员打印《审核表》并交至学院秘书。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具有招生资格的指标限额及学科发展规划组织评审,并进行投票表决。投票人数不得少于分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票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分委员会人数的半数者视为通过。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第十条 公示期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填报“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系统”,生成《推荐汇总表》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汇总表》进行信息核对与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将结果上网公示一周后,学校公布研究生导师资格名单。

第十二条 外聘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和办法同校内研究生导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副导师资格的审核程序。本人申请,由其挂靠的研究生导师签署意见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新增硕士生导师和硕士生招生资格审核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审核一次导师招生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取消其当年招生资格。

(一)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以及联系出国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三)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人次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

(四)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且不能保证正常指导研究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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